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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国际法权威教材为依据,阐述国际法研究生考试中的重难点,容纳全国十六所法学类名校真题,不仅对真题进行详尽的阐述而且对重点试题的应试策略进行总结,并对试题的命题趋势进行预测,全面指导考生考试,定能帮助考生在考试中指明方向,助考生备考一臂之力!
书籍目录:
国际公法
章 国际法导论
节 国际法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节 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空间的划分
节 国家领土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节 条约的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第三节 战争犯罪
国际私法
章 国际私法导论
节 国际私法的概述
第二节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系属公式与连结点
第三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节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节 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
第二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章 导论
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节 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节 提单
第二节 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第四节 租船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货物保险
第六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七节 国际铁路运输
第八节 国际多式联运
第四章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节 国际支付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欺诈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许可协议
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节 国际服务的分类和特征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三节 中国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
第七章 国际贸易管制与救济
节 国内对外贸易管制措施
第二节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反补贴措施
第四节 保障措施
第五节 其他关于货物贸易管制的多边协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
节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制度
第四节 促进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五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六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第七节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
节 国际货币体系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贷款制度
第三节 国际债券制度
第四节 国际股票发行制度
第五节 国际股票上市与交易制度
第六节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
第十章 国际税法
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节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介绍:
跨考教育教研中心由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的40多位博士、硕士组成,下设公共课教研部、专业课教研部、产品研发部、VIP服务部四大核心部门,秉承“以学员为中心,以效果为导向,以提升为目标”的教学理念,依托强劲的研发能力、积极的进取精神、专业的管理流程,创造了以跨考品牌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在多年的教学研究与实践中,跨考产品研发团队创造了五轮四阶教学法、全日制“魔鬼集训”教学法、精英小班教学法、诊断式个性教学法、零基础教学法等科学体系,经过多年来不断革新,不断优化流程与体系,成功帮助数万名学员突破自我、成就梦想。先后被中国教育在线、新浪教育、搜狐教育、考试吧、《创业家》、《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等权威媒体报道并评价为考研行业*有特色产品体系。继往开来,跨考人必将保持“必胜”的信念,创造一个又一个教育的奇迹。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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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国际法导论
1.1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包括国际法的概述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部分的内容。其中重要的考点主要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的具体内容;非重要的考点主要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重要的考点需要考生能够烂熟于心,融会贯通,并将之用于各种题型的解答之中,非重点的内容需要大家了解其大致内容,能够用之处理一些选择、名词解释等题型。除此两部分之外的大都是一些需要大家熟知的内容,在考试中不作过多要求。
1.2知识点详解节 国际法的概述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但在国家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通过协议来制定国际法原则,建立规章、制度。国际上没有任何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它是法律主体自己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本身的行动。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可归纳为: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次出现的地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渊源通常包括三种: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仅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引。(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国际条约的内容仅对参与缔约的国际法主体具备约束力,对非缔约方一般不得设定权利义务(“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为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条约不同,国际习惯通常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国际法学家将这个客观要件称为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要素”。此外,通例的存在并不等于国际习惯已经形成。国际习惯的形成还应具备另一个要件: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具体说就是,各国将这种通例认为成一种需要遵守的规则,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这个要件常被称为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和善意原则等。这只是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渊源,很少单独适用,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空白。(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非国际法渊源)
①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此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
②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指代表各国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述。
③国际组织的决议:仅限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且该决议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可能对当事国具有强制效力,但不会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此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述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②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③构成国际法的基础;④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及其内容分述如下:(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对内的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权是指国家的统治权。每一个国家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及国家形式的权利;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统治权的管辖,包括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享有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以及一旦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实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成员国。(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是一国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具有非常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建立国家经济文化制度,处理立法、行政、司法等通常我们所认为的内部事务,还包括制定对外政策措施、开展对外交往活动、邀请外国领导人或其他民间人士来访问等。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问题主要有两个标准:①看某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②看该事项在国家行为中是否违反国际法。(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但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三个例外:①自卫;②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为摆脱殖民统治而进行的武装斗争;③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使用武力(即安理会授权)。(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直接引申而来。《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规定: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宪章》第33条还规定了一些和平方法,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等。(5)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目前该原则在理论上还有争论,我国通说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获取独立,自己决定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其中包含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该原则不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此外,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国际合作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等,这些原则并非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考生了解其主要含义即可。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概述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都从根本上歪曲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二元论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观点值得肯定,但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不能正确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②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规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各国适用国际法的方式大概可概括为两种:①转化。即由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规则转变为国内法,在转化情况下,国家将通过执行该国国内法来实施国际法,而不是直接实施国际法;②纳入。即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国际法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国家可以直接适用,无须转化为国内法。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和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我国对国际法的适用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如我国为实施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类似规定。(4)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未作出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海商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和《海商法》中所称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习惯是有区别的。
1.3真题演练
1.(论述题)论人权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50分)(北京大学,2009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条约在一国国内如何执行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所持的态度。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是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两者的相互效力关系可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二是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在效力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体现在实际方面主要是适用问题,即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上适用,尤其是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一般说来,大体有两种方法:采纳和转化。在我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常是辩证地加以考虑的。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2)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3)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规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应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冲突。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应在其制订过程中努力避免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产生矛盾,当对此产生疑问或两个体系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应向有利于国际法的方向倾斜。我国宪法中未对条约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的其他一些国内立法中均有相关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即直接将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而后作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自动适用,而无须转变为国内法。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规定条约直接优先适用的立法几乎全部集中在民商法、行政法领域,例如《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刑法领域则鲜有规定。我国法院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通常也只限于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领域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而我国目前尚无直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案例。可见,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直接适用仍面临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先例的难题。我们必须承认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特殊性。至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批准和加入的人权条约包括:《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地位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战时武装人员、战俘和平民保护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前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国际罪行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权公约,一类是基于平时国际人权法的人权公约。从我国对上述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我国对两类公约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对于前者,由于与我国国内法交叉少、冲突小,往往是直接将其纳入本国国内法体系,对于后者,鉴于公约对国内法律秩序冲击较大,往往是修改相关的国内法律,甚至通过新的国内立法以保证在国内实际履行公约义务。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先后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这两个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致力改善人权状况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目前,公约正在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正式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两公约将正式对我国生效。届时,我国必须承担在国内实现各项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因此,公约在中国如何执行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积极作出准备,尽量避免日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应试策略】全面而准确论述“人权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给考生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熟练掌握“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这一重要知识点,二是了解我国签署、批准和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的现实状况,尤其是需要对我国虽然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上述“两权公约”尚待全国人大批准的特殊状况进行阐释。【命题趋势】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这一知识点在今后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重要性地位依旧不会改变,主观题与客观题出现的概率均比较大。尤其是北京大学注重对考生多项有联系知识点的综合考查,因此不仅要求考生对知识点的熟练记忆把握,更需要举一反三,培养整体性和发散性思维以解决不同类型问题。
2.(简答题)国际习惯法的证据。(25分)(北京大学,2010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为古老的国际法渊源。由于国际习惯法的不成文性,为了查明国际习惯法的存在必须寻找证据。国际习惯法的证据主要有三类:国家的实践、国际组织的实践、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1)国家的实践国家的实践包括国家对内行为和对外行为。
①国家的对内行为通过国家的对内行为所产生的证据主要有: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国内法规:国内法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法与国际习惯之间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体现在很多国际习惯的规则、原则来自于国内法;另一方面体现在国际习惯的规则、原则经常被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则、原则。国内法院的判决:国内法院的划一判决的累积效果是提供国际习惯法的证据(虽然该证据所具有的分量将因法院的地位和判决的内在价值而不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是既有权利也有义务适用国际法,前提是国际法在国内有效并具备可适用性。各国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法院的判决一样,也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当然其证明力也会因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决定的内在价值而不同。
②国家的对外行为通过国家的对外行为所产生的证据主要有:国际条约、外交文书、国家代表在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发言或投票等。就作为国际习惯的证据而言,国家的对外行为较之对内行为更具有相关性。因为国家的对内行为中只有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司法、执法行为才可能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2)国际组织的实践在现代国际法中,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经获得普遍承认,国际组织的实践对国际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作为当今世界的全球性、一般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实践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大会可以通过决议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多数国际法学者都认为,大会的决议可以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大会的决议可以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国际法院的支持。(3)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包括国际法院的判决在内的司法判例被《国际法院规约》界定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此规定通常被理解为,某条国际法规则的存在与否,可以用司法判例等补助资料来证明。也就是说,司法判例起到作为习惯法原则和规则存在的证据的作用。【应试策略】首先,对于考生来说,熟记国际习惯的概念和特征,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结合国际习惯的形成特征来理解和记忆证明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形成主体和形成方式的不同将其分门别类进行归纳阐释。【命题趋势】从北京大学近几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来看,北京大学在要求考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由基本知识点而衍生的相关知识的考查。因此要求考生复习时应注重培养由点及面的全面性、综合性思维。这一特征在下文第7题中亦有体现。
3.(论述题)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50分)(北京大学,2010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的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关系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和被管辖权,国家之上亦不存在超国家的权威,因此,国际社会既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关或执行机构。国际法是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或确认国际习惯而形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国家有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国际法具备内在的合法性,二是国际法具备外在的约束力。分述如下:(1)国际法具备内在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国际法的制定基于国家的自愿,以协调国家间利益为合理内核;②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秩序;③国际法促进各国之间信息交流,为国家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④国际法是在国家长期交往后产生的,体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⑤国际法为国家行为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据。(2)纵然国际法缺乏像国内法一样的强制机制来保障其执行和对违法者以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毫无外部约束力。尽管这种外部的约束机制非常有限,但仍是遵守和服从国际法的重要动因。国际法的外部约束力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报复和制裁——有限的外部强制;②国际舆论——无形的强制;③国内政治——潜在的约束。因此,当人们通过媒体了解到国际法遭到践踏从而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产生怀疑时,我们必须明确这样的问题,即没有任何法律是从未遭到违反和践踏的,否则该法律也无实际存在之必要。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既是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的体现,“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要求,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增强各国在不同领域间的合作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必要保障。【应试策略】该题的论述首先应当从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入手,根据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其自身固有特征来论证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性。其次,考生须注意,国际法的性质决定其外在强制力低于国内法,但并不意味其可以被任意违背践踏,作为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亦有其必要的外部约束机制。后,国际法的遵守是实现国际法的积极作用的必要前提。【命题趋势】从北京大学近几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国际法部分来看,“国际法导论”一直占据很大的考查比例,该部分亦是国际法知识中“基础的基础”。具体来讲,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各类国际法渊源的特征和相互比较以及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是该校历来的考查重点。
4.(简答题)一般法律原则。(25分)(北京大学,2011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C)项规定了国际法院适用的第三项法律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约定必须遵守”、“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或依据,填补了国际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规定,只是具体条文和解释有所不同。事实上,由于国际社会的组成纷繁复杂,各国国内法上规定相同的一般法律原则为数不多,因此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关系中也很少单独适用。在国际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在裁判和裁决案件时,即使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为了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空白,即作为补充性的法律渊源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限制条件是“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所谓“文明各国”,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指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所谓“承认”,是指一般法律原则应当经过各国的承认才能为国际法院所适用,从而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承认可以通过国际条约而作明示承认,或通过国际习惯而作默示承认。在这个意义上讲,一般法律原则也就融合于两个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应试策略】将“一般法律原则”这一国际法名词作为简答题进行考查,要求考生不仅要准确解释其概念内涵,更应注重“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使用时,其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空白的特殊作用。此外,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大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内在联系,也是本题的考查点。【命题趋势】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针对国际法律渊源进行命题,往往不仅单独考查其中一种渊源的定义和内涵,而是侧重于结合考查不同国际法渊源的内在联系。这一特征在下文第5题中亦有体现。
5.(论述题)论述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关系。(50分)(北京大学,2011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习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为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1)国际条约通过习惯国际法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习惯国际法却是古老、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习惯国际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习惯国际法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习惯国际法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习惯国际法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条约规定可以成为习惯国际法。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由此可见,习惯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应试策略】本题不仅考查了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这两大重要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及特征,更将两者有机结合,考查考生对两者内在联系的全面掌握。考生应从两者的性质、产生方式、发挥作用方式和相互转化过程等方面作答。
6.(论述题)论述“预防性自卫”。(50分)(北京大学,2011年国际法学)【答案解析】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固有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对国家的自卫权作出了确认,并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即国家在受到武力攻击后可以单独的或者集体的进行自卫,但集体自卫必须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进行;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国家采取自卫行动须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外,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规则”和“相称规则”。所谓预防性自卫,是指对于尚未实际开始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眼前的武力攻击,使用武力实行自卫的行为。关于预防性自卫是否合法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实际上,如果严格解释《联合国宪章》对自卫权作出的规定,任何没有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都无权采取自卫行动,因此预防性自卫是非法的。但少数学者认为,《联合国宪章》明文允许在受到武力攻击这个前提下的自卫并不等于其禁止其他前提下的自卫。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联合国宪章》的其他规定,特别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他们很难解释如果《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刑事自卫权的前提条件不是的,为什么宪章起草者们还要多此一举地作出规定。另外一些学者虽然认为预防性自卫是非法的,但又需要从实际出发容忍个别预防性自卫并承认其合法性。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有其合理性,因为在以核时代和信息时代为特征的国际社会里。各国的防卫力量极为悬殊,要求一个面对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只能在受到致命武力攻击之后才能自卫,显然是不太合理的。但通过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承认在这种情况下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是存在很大危险的,这不仅因为其合法性缺乏实在的法律依据,更因为承认预防性自卫的合法的结果是导致更多的自卫权的滥用。因此,应该严格解释《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除非修改宪章内容,否则任何预防性自卫都是非法的。【应试策略】关于预防性自卫存在的争议即是这种自卫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准确对该问题作出判断和分析,不仅要求考生熟练掌握《联合国宪章》对自卫的条件作出的严格限制,更应结合国际法中“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基本原则的内涵和要求作答。自卫是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况,而预防性自卫又是自卫中的特殊形式,这也对考生提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重点知识的要求。
7.(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习惯的叙述,错误的是( )(1分)(对外经贸大学,2009年法学基础理论) A.不成文的
B.是比条约次一级的国际法渊源 C.形成时间通常很长【答案解析】B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为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因此,选项A、C表述正确。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古老、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习惯国际法。并且至今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习惯国际法占较大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重要的渊源。选项B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8.(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条约的叙述,错误的是( )(1分)(对外经贸大学,2009年法学基础理论)
A.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对于普遍国际法规则的形成都具有相同的价值 B.条约一般不对第三国设定权利和义务
C.条约仅约束缔约国【答案解析】A
国际条约的内容仅对参与缔约的国际法主体具备约束力,对非缔约方一般不得设定权利义务,选项B、C表述正确。一个国际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普遍国际法规则。因而多边条约相对双边条约对普遍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更具重要价值,选项A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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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核心笔记:国际法学卷》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部分内容。国际公法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空间的划分、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战争法等内容。国际公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知识点分散、覆盖面广、几乎章章都有所考查、没有突出重点,且其没有集中的法律法规可供考生援引,庞杂繁复的内容体系相对不易把握。因此考生在对国际公法部分知识进行复习时,应抓住该部门法自身特点,切忌盲目背诵大量国际公约规定,亦不可泛泛掌握零散知识点,而是要在头脑中建立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对基本内容做到熟练记忆,对重点知识加强理解领会。此外,针对国际法考试题目常与国际热点事件紧密结合的特征,要求考生对相关国际新闻进行必要关注。国际私法部分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的主体、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冲突规范的运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法律问题等内容。与国际公法不同的是,国际私法部分在各大高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极强,这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各校历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真题对重点的反映比较充分,参考价值颇大。鉴于上述特征,考生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应着重在理解基础上的熟练把握,并能够灵活应用于具体案例中。对于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偏重于识记掌握,只要对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以了解,题目便可迎刃而解。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既独立又综合的学科,其涵盖面广、内容丰富。《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核心笔记:国际法学卷》从导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律、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货物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示了国际经济法的整个体系,除了传统重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外,对考生平时容易忽视、同样是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的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也进行了知识点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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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7分
主题深度:8分
文字风格:7分
语言运用:5分
文笔流畅:4分
思想传递:6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6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3分
结构布局:8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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