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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是法律硕士联考各个科目的考点荟萃,作者根据多年来法律硕士考前辅导和命题分析的经验,对各个常考考点和考查方式进行说明和归纳,适合考生冲刺阶段进行大回顾。
书籍目录:
刑法学考点集锦
部分 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第二部分 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
民法学考点集锦
部分 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第二部分 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
法理学考点集锦
部分 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第二部分 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
中国宪法学考点集锦
部分 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第二部分 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
中国法制史考点集锦
部分 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第二部分 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
作者介绍:
白文桥老师是中国批法硕培训老师,同梁根林、胡锦光等老师同在常青藤做培训老师。深受考生喜爱,对于法律硕士联考的几门专业课“无偏科”,均很精通。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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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刑法学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第二部分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民法学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第二部分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法理学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第二部分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中国宪法学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第二部分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中国法制史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第二部分经典主观题应试精要刑法学考点集锦部分多频考点应试精要
考点1刑法的形式和机能(1)刑法的形式。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刑法典的组成:现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②刑法典的结构: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③现行单行刑法的构成:现行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一部。(2)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保护和保障三项机能。
考点2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两种分类及分类标准。①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②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①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就是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属于司法解释。③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例如,某学者编著的刑法教科书对刑法典条文进行的注释,就属于学理解释。
考点3刑法基本原则(1)刑法明确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的诸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以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七项基本要求。①禁止类推解释。②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禁止以习惯、道德作为裁判依据。③排斥不定期刑,即禁止对犯罪人判处不定期刑罚。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④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行为后的重法,即对被告不利的法律),禁止法外用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时间效力上体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⑤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⑥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⑦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特征中体现为刑事违法性。
考点4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适用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在四个管辖原则中,属地原则针对的是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其他三项原则针对的是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考点集锦(考前冲刺版)刑法学考点集锦(2)属地原则。①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②在我国的航空器与船舶内犯罪也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③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属地原则的“地”。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而且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之地,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地。④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3)属人原则。①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属人原则,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是“应当”)不予追究。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4)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应当以有相应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主要适用于诸如劫机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
考点5刑法的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世界上有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这四个原则。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考点6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概念中的“但书”。①“但书”的具体表述。“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②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犯罪。(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考点7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四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2.犯罪构成的分类①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分则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罪的停止形态(未遂、预备、中止)、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等为故意杀人罪的修正犯罪构成。②标准犯罪构成(普通犯罪构成)和派生犯罪构成。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例如,绑架罪的标准犯罪构成表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绑架罪的减轻犯罪构成表述为: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只有加重或减轻犯罪构成的说法,但没有从重或从轻犯罪构成的说法。
考点8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有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之分。其中,同类客体是构建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①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或主体承担者。②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虽然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但不能没有犯罪客体。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偷越国(边)境罪,这些犯罪都侵犯了某类犯罪客体,但是这些犯罪却没有犯罪对象。③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例如,盗窃电脑,电脑未必损坏,但是犯罪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害。(3)犯罪对象和犯罪组成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的区别。①犯罪对象有别于犯罪组成之物。例如,在受贿罪中,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而用于贿赂的钱财则属于受贿罪的组成之物。②犯罪对象有别于犯罪所生之物。例如,在制造毒品罪中,犯罪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而毒品则是犯罪所生之物。③犯罪对象和犯罪所用之物。例如,盗窃罪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绳索是犯罪所用之物,而不是犯罪对象。
考点9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都是选择性要素。
考点10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种类。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不应当认定为危害行为的情形。①思想“犯罪”。②无意识行为。例如,睡梦中说要杀人的梦话、患有夜游症的人实施的行为、身体的本能反应和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等。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④言论成为危害行为,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被认定为危害行为。(3)不作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义务的来源。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父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班医生有诊治病人的义务,执勤的消防人员有灭火的义务。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雇用合同中,保姆负有照顾小孩的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伤害他人具有阻止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即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防止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例如,某幼儿园教师带领儿童去野外游泳,这种先前行为使得儿童的生命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这时带领人就负有积极排除、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5)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①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遗弃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②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实现。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实现。不给婴儿喂奶任其饿死,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考点11危害结果(1)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因为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仅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害。考试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考的应当是狭义的危害结果。(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①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有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素,一些故意犯罪还把发生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素。②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③出现某种危害结果是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④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既遂条件。
考点1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含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2)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①客观性。②相对性。③必然性。④复杂性。(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必然因果关系影响定罪,偶然因果关系影响量刑。考试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考的是必然因果关系。②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有了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未必负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③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换句话说,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主观认识到为前提。但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负何种责任,则需视主观认识而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则承担故意罪责;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则承担过失罪责;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④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13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①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②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③在分则有些条文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战时”自伤身体的,等等。
考点14刑事责任年龄1.三档刑事责任年龄(1)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上述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具体而言:①八种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形,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包括在内。②八种犯罪中的强奸罪,包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③八种犯罪包括抢劫罪(不要记忆成抢夺罪),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不转化为抢劫行为,而是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④在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毒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不仅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本罪,还包括以上述八种犯罪论处的情形,即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或致其重伤,该人虽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⑥八种犯罪中不包括盗窃罪和诈骗罪。(3)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1)刑罚。1)主刑。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2)附加刑。①罚金和没收财产。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单处罚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单处罚金刑。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3)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2)量刑。①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④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3.理解老年人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①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③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考点15刑事责任能力(1)精神病人。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要分清是在发病期间还是在正常的时候。前者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存在可以从宽处罚的问题。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生理功能丧失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没有从宽处罚的规定。
考点16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1)典型的特殊主体犯罪。①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③以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容易混淆的犯罪主体。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①对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主体是不能构成该罪的,但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实施共同犯罪的,依据特殊主体的身份定罪,一般主体虽然不能构成该罪,但可以按照该罪的共犯论处。②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具有特殊主体的身份,则依据主犯的性质来定罪。
考点17单位犯罪(1)典型的单位犯罪。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单位犯罪;在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这一个罪名属于单位犯罪,但该罪名不是考试大纲规定掌握的罪名;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只有两个罪是单位犯罪,即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其余五章都有单位犯罪。在其余五章中,单位犯罪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在总结时,应当记住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注意:不是信用证诈骗罪),抗税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九个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属于单位犯罪的有: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3)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①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不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逃汇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除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外,其余三个罪不属于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②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③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是过失犯罪。例如,商检失职罪。④单位犯罪不能等同于法人犯罪。法人犯罪仅仅是单位犯罪的一部分,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界定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除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是一个合格的单位,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⑤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是合格的单位。如果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个人犯罪论处。此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按照个人犯罪处理。⑥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论处。(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单罚制就是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采取单罚制的犯罪比较少。根据刑法的规定,采取单罚制的犯罪如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性犯罪。
考点18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知识(1)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其余是选择性要素。(2)罪过。①罪过形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罪过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形态。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立了“无罪过就无犯罪,无罪过就无刑罚”,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故意和过失,就属于无罪过事件。②罪过形态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同时性,这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要求。但有一个例外,即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不要求罪过形态与犯罪行为具有同时性。在原因自由行为状态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有罪过。(3)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考点19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罪过形态(1)直接故意及其罪过形态,有两种:①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且希望发生,即直接故意;②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且希望发生,即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及其罪过形态。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会发生且放任发生,即间接故意。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①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②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2)不同点。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②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③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考点20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罪过形态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及其罪过形态。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且反对发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特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及其罪过形态。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且轻信不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特征。2.对过失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区别)①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②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3.典型的过失犯罪典型的过失犯罪包括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认识到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无认识过失。5.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异同(1)相同点。①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②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不同点。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这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区别。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之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持无所谓的态度,是不反对的、容忍的;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没有想到结果真的会发生。6.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①相似点。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②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不应当认识到,就是意外事件。
考点2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①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但有些犯罪,犯罪目的是必要要素,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没有这个目的,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犯罪目的要成为必要要素,其条件就是有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否则只能是选择要素。②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特定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但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情况下,由于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因而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①联系。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②区别。犯罪目的具体、明确;犯罪动机抽象,难以把握;一般而言,目的只有一个(复杂客体除外),但动机可能有好几个;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考点2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犯罪、假想非罪和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三种情况:①对于假想犯罪,行为人不构成犯罪。②对于假想非罪,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③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的,不影响定罪量刑。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①客体错误。②对象错误。③手段错误。④行为偏差。⑤因果关系错误。(2)基本处理原则。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基本处理原则是采取“法定符合说”。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3)具体处理原则。①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②对于对象错误,有三种情况:,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以犯罪未遂论;第二,误以为人是兽或误以为非不法侵害人是不法侵害人而实施杀伤行为,以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论;第三,具体目标的错误,以犯罪既遂论处。③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以犯罪未遂论。④对于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有可能以故意犯罪论,也有可能不承担故意犯罪的罪责,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⑤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考点2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知识(1)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仅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虽然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但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并非都存在这些停止形态。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停止形态,但少数犯罪不存在这些停止形态:①有的犯罪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但却没有犯罪未遂,如煽动性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②情节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如侮辱罪、诽谤罪。(3)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考点24犯罪既遂(1)一般认定标准。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要件说,即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具体认定标准。①结果犯。结果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典型的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②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典型的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③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告既遂。典型的行为犯如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间谍罪、劫持航空器罪以及各类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持有罪)等。
考点25犯罪预备①典型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准备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菜刀、枪,精心配制毒药,制造匕首、爆炸物,准备翻墙爬越或捆绑他人的绳索,为到达目的地准备摩托车,准备作案用的面罩、作案后毁灭罪证的化学药品等。制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察看地形),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把阻碍犯罪的树枝剪掉),练习犯罪技术(如练习扒窃技术),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如将某女骗至容易作案地点以顺利实施奸淫),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到某地点集合研究行动计划)。②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犯意表示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尚未外化为具体犯罪行动。③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需要注意的是:途中行为(犯罪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途中的情况)、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的情况)、守候行为(犯罪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寻找行为(犯罪人公然或秘密寻找犯罪对象欲加害的情况,如提着刀在商场找人),这些都是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④对预备犯的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26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①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三个特征中关键的特征。(2)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3)犯罪未遂的类型。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即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即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可以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4)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或愚昧犯不为罪,不处罚。(5)对未遂犯的处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27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发生于犯罪过程中。①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行为全过程,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完毕及结果发生之前,都可能存在犯罪中止。②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犯罪中止。③自动放弃可重复实施的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①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②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2.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3.犯罪中止的分类(1)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可分为:①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区分预备阶段中止和实行阶段中止的意义。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存在差别。对于实行阶段实行终了的中止而言,行为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而在其他情况下,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4.对中止犯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28共同犯罪的认定(1)过失不构成共犯。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②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③过失不构成共犯的例外情形。交通肇事后,乘客等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论处。(2)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打丙,一个出于杀人故意,一个出于伤害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不过,甲、乙二人可对故意伤害的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3)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不是共犯。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去实施犯罪。(4)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5)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指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对超出部分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独自负责。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乙窃得财物后将女事主强奸,对乙的强奸行为甲不负责,仅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6)“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乙互不相识,都和丙有仇,碰巧一次同时杀丙,甲开枪没有命中,乙将丙打死,则甲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是故意杀人罪既遂。(7)“片面共犯”不是共犯。“片面共犯”是指他人暗中帮助的行为。例如,甲杀乙,丙得知后暗中将乙的房门打开,使得甲顺利杀死乙。甲对丙的帮助行为并不知情,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29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1)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①聚合型共同犯罪,如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②集团型共同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如抢劫、强奸等犯罪,从主体上看,既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二人以上实施的,构成任意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①简单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简单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②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实行犯,还存在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1)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又称为非集团型共同犯罪,即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就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考点30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1.共同犯罪人的种类①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②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2.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认定原则(1)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和其他成员之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一般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共犯,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具体而言:①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②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
考点31各类共同犯罪人1.主犯(1)主犯的种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有在犯罪集团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中才存在,没有犯罪集团,也就没有这种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这种主犯处于核心地位,没有这种主犯,也就没有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究竟哪些人是首要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来确定。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有三种:①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自然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所以,这里所说的起主要作用,应理解为除上述活动之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特别卖力地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集团中直接实行犯罪、罪行特大、罪恶滔天等。②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主要是指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具体表现为:在共同犯罪中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献计献策,在完成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罪行重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等。③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例如,聚众斗殴罪中,组织多数人员持械打群架的组织者。(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1)首要分子的含义。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首要分子的种类。首要分子有两类: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成员包括三部分: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其他参与聚众犯罪的成员。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其他参与聚众犯罪的成员。3)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例如,聚众淫乱罪,如首要分子为二人,那么在这二人当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才是主犯。②在聚众犯罪中,如果成员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根据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规定,那么在聚众成员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的情况下,只能处罚首要分子,此时就不存在共同犯罪,因为首要分子可能只有一人,即无所谓主犯和从犯,当然也不存在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是主犯的说法。(3)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按照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论其是否具体参加。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注意:刑法没有规定对主犯进行从重处罚。2.从犯(1)从犯的种类。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例如,共同伤人,一人打中要害,另一人未击中,则击中者为主犯,未击中者为从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例如,甲、乙通谋,甲帮助乙排除犯罪的障碍,乙顺利完成犯罪。乙为主犯,甲为从犯。(2)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1)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但要注意:教唆犯不可能是胁从犯。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情形包括:①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教唆者的犯罪意图。②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并非教唆之罪。③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根本不是教唆犯的教唆引起的。上述情形称为教唆(本身)未遂。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被教唆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对于间接实行犯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必从重处罚。(2)教唆犯成立的条件。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③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3)教唆犯与教唆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当依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典型的如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怂恿、引诱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成立引诱卖淫罪等。
考点32共同犯罪与停止形态1.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1)共同实行犯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这就是所谓“一人既遂,整体既遂”。(2)非共同实行犯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等非实行犯,这些非实行犯本人并不直接实行犯罪。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即实行犯是什么样的犯罪形态,那么非共同实行犯就是什么样的犯罪形态。在复杂共同犯罪场合,“从属于实行犯”是认定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关系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1)如果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2)如果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①帮助犯。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②教唆犯。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2.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1)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2)全体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②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考点33一罪和数罪的基本知识1.一罪和数罪的判定①一罪和数罪的区分标准。区分一罪还是数罪,通常采用犯罪构成说,但还应当考虑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刑法有特别规定,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②同种数罪不并罚,异种数罪要并罚。同种数罪应当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③选择性罪名不并罚。④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不并罚,但刑法条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2.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1)法条竞合的含义。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都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2)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①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②优先适用重法条。
考点34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1)典型的继续犯。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罪等。②窝藏型犯罪。如窝藏罪,窝藏毒品罪等。③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等。④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继续犯和即成犯的区别。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区别于即成犯。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既遂而终结。例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权利)遭到毁灭。(3)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都是状态犯。2.想象竞合犯(1)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和处断原则。①特点: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②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断。(2)典型的想象竞合犯。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想象竞合犯居多。例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放火罪、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的想象竞合。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其他罪想象竞合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但危害公共安全各罪之间想象竞合的,例如,放火罪、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想象竞合犯。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类别的伪劣商品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②未经专卖许可生产、销售伪劣专卖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生产、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金额较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该商品系专卖品,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三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④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该商品系专卖品,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三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3)其他常见的想象竞合犯:①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轻伤的,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想象竞合犯。注意: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是转化犯,不是想象竞合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择一重罪处断。③行为人以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方式寻衅滋事,其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巨大,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择一重罪处断。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同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择一重罪处断。(3)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别。①法条竞合犯:一个行为,一个罪过,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数个罪过,数个结果。②法条竞合犯: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犯:一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③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重结果。
考点35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结合犯的特征。①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②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2.集合犯集合犯的特征。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②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③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的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考点36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1)连续犯的基本特点。①实施数个犯罪行为;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2)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区别。①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继续犯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进行。②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是数个行为。③继续犯的时间不间断,而连续犯是间断的。2.牵连犯(1)牵连犯的特征。①有一个终的犯罪目的;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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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3分
人物塑造:9分
主题深度:4分
文字风格:6分
语言运用:9分
文笔流畅:7分
思想传递:4分
知识深度:4分
知识广度:3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4分
结构布局:6分
新颖与独特:8分
情感共鸣:3分
引人入胜:9分
现实相关:8分
沉浸感:3分
事实准确性:6分
文化贡献:6分